寧夏高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
導讀:寧夏重新修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新規對考生就讀學校與學籍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必須是“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且學生實際就讀學校須為學籍所在學校,以有效遏制部分考生“在冊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違規報考行為。以下是《規定》全文,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生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報考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戶籍和學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下同),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3年,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1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同等學力(須提供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或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或考生高中階段在區外學校實際就讀,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須提供高中階段實際就讀學校出具的完整的學習經歷證明),且考生本人必須在外出就讀前在戶籍所在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外出就讀備案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外出就讀備案登記手續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7款執行;
3.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12年, 有合法穩定住所,具有寧夏小學、初中和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
4.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 ;
5.考生父親或母親是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或按寧黨發[2009] 47號文件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
6.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3年,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本科院校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7.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除第一批錄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專業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第三條 自治區引進的參與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以及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按照《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及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報考資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修訂稿)》(寧招委[2016] 21號)執行。中央駐寧企業外派來寧高層管理人員隨遷子女,參照本條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備案登記手續按照《在外省就讀的寧夏戶籍學生及來寧夏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備案登記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五條 非寧夏戶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 8號)執行。其中第八條調整為“同時符合下列規定的流動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除第一批錄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專業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第六條 上述規定從2016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新生開始執行。
第七條 對2016年7月30日前已經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級學生仍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的通知》(寧招委〔2013〕1號)、《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報考資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寧招委[2011] 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 8號)執行,本條規定執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第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
報考條件規定中有關名詞解釋
一、監護人:監護人的順序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時,只有前一順序監護人失去監護資格的,才認為下一順序監護人有監護資格;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監護權的須有合法手續。
二、合法穩定住所:戶籍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本人在本自治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一)具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
(二)具有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并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協議》和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三)借住的房屋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和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為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一)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
(二)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
(三)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管理辦法》(寧教基[2011] 109號),參加我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并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
四、學生學籍、實際就讀年限及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
(一)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實際就讀及完成規定學制年限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中小學學籍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1.學生學籍是指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注冊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2.實際就讀是指義務教育階段畢業證明和普通高中階段高一、高二、高三學年學生在校學習的寫實性證明材料,包括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必修模塊和選修模塊修習情況(含學分及成績),規定科目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情況,體育鍛煉達標情況,軍訓和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情況等。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特長生因參加區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級第一學期需外出的,必須由考生本人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公示,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視為在校實際就讀。
3.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期滿后畢業,普通高中學生畢業(結業),既“具有寧夏普通高中學籍,各學年獲得的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個(其中必修學分至少116個,學習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22個學分,學習學校自主開設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6個學分),參加各規定科目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含補考), 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書面考試成績和實驗操作考查成績均達到C級以上,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撒銷的), 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按規定參加了軍訓和社會實踐活動。”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的學籍、實際就讀及完成規定學制年限,以學生入學時的錄取名冊為依據,并具備所就讀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提供的修滿規定教育年限的就讀證明(證明中須包括學生基本信息、修習年限、修習的主要課程名稱及成績等)。
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寧黨發[2009]47號文件中《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且本人在寧夏服務滿一年以上(含一年,截止日期按參加考試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計算),具體界定為:
從事管理崗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范圍限定為企業(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執行主席;企業(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從事技術崗位的高級技術人員,其范圍限定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長江學者成就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萬人計劃”人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廳認證的科技成果的高級技術人員;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考核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其他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證》的人員。
六、考生在國外完成高中學業回國參加我區高考同等學力的認定需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考生初中畢業證或初中學籍證明,且初中畢業滿三年;
(二)考生在國外完成高中學業的相關證明(經翻譯和公證后的畢業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同等學力的社會考生對待,如戶籍符合我區報名條件,允許其報名并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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