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有哪些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

日期:2023-02-27 07:43:1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  勞動關系是指整個社會系統中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社會關系,如何證明勞動關系?下面是的如何證明勞動關系資料,歡迎閱讀。  如何證明勞動關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

  勞動關系是指整個社會系統中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社會關系,如何證明勞動關系?下面是的如何證明勞動關系資料,歡迎閱讀。

2017年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

  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當發生了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時候,勞動者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其實勞動者 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就可以避免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陷入被動局面。以下是證明勞動關系的5種方法:

  首先,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上面這些都可以來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

  怎么證明勞動關系

  你如果能夠收集到如下憑證,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①、③、④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就你補充內容回答:

  1、發工資時,你不會使用手機偷拍一下過程呀。

  2、進單位,出單位前,你不會使用手機給自己取證一下嗎?

  3、這些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你不收集證據對你當然不利。

  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何提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關系證明

  茲證明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于本公司工作時間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聯系電話:

  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

  20xx年3月2日

  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

  一、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自進入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從簽訂勞動合同時起算。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需要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發的工作服、工作標識、胸卡、考勤卡。有條件要用手機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時的照片,或與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當然需要員工之間的緊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單位發送錄用通知書。

  二、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1、主體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

  雇傭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

  (2)主體地位不同。

  雇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定(當然也不享受雇傭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當然也享受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雇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理指示。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2、干預程度不同

  雇傭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

  而對于勞動關系則有大量的勞動法規予以規制,比如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等。調整其權利義務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間的混合法——西方法學界稱之為“社會法”。

  3、處理機制不同

  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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