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合同法律制度
你知道合同法律制度有哪些嗎?你對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解釋】上面2點體現實際履行與合同成立的關系(實質重于形式)。
2.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合同的履行規則
1. 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則。
【解釋】注意這里履行規則的順位關系,先協議,然后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最終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人”。
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 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
保證合同與保證人
1. 保證合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從合同。
2. 保證人
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擔任保證人需要一定資格,法律對保證人的限制如下。
(1)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解釋】注意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的不同規定。
(3)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擔任保證人。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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