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款監管協議福州
甲方(開發商)
乙方(金融機構):
丙方(工程監理機構):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興建 項目預售款的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經與 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取得位于深圳市 區 路,地塊編號為 ,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證》號為 號,興建 房地產項目,現已具備預售條件,擬向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提出預售申請,委托乙方作為本項目的預售款之監管機構,委托丙方為本項目之工程監理機構。
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項目預售樓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須設立專門帳戶。
2、同意 為《預售款監管協議書》中的乙方(即本項目的預售款監管機構),共同履行《預售款監管協議書》的權利和義務。并同意本項目的預售款專門帳戶,帳戶名稱: 。
3、預售款應當專款專用,由丙方根據本項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實際進度,書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劃款,未經丙方書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劃撥工程款。
三、本項目預售款的監管期限,從預售款進入在乙方設立的專門帳戶起至本項目驗收合格、結算完畢止,同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監管不當,造成購房人損失的,應當與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1
六、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一份,具同樣法律效力,自三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預售款監管協議福州 [篇2]
甲方:(預售款監管部門) 乙
方:(監管銀行) 丙方:(預售人)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濱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就位于濱州市 區 路(街),項目名稱為 樓盤 號樓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監管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規定的具體要求進行操作。
二、甲方依法行使對該項目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權力,對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進行監管。
三、乙方按照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甲方開展預售款監管工作,做好商品房預售款的存取業務。若乙方為按揭銀行,乙方須按照《規定》規定,于按揭貸款放款之日及時足額將按揭貸款直接劃入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
四、丙方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特殊原因要求變更預售款監管
銀行的,應與甲方、乙方達成變更協議,協議應明確將原監管帳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開戶行,并重新簽訂新的監管協議書。
五、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現金,所有商品房預售款須由購房人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其賬戶名稱為: 賬號: 丙方應協助預購人按合同約定將各期購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禁止開通企業網銀。
六、丙方經甲方批準取得的預售款項,在終止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之前,只能用于購買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支付本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依工程進度按比例歸還本項目銀行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七、丙方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濱州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八、乙方為丙方辦理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撥付時,憑甲方出具的同意撥付款證明方可從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中撥付款項。丙方申請預售款撥付的金額必須以甲方核準同意的支付額為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撥付。如乙方擅自撥付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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