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有哪些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是什么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有哪些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是什么

日期:2023-02-20 02:48:1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詞,然而還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差別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方法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詞,然而還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差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

  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用人單位未予辦理或者履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工傷爭議應屬勞動關系范疇,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傭關系處理的。

  現在問題在于,如何評判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這些怕是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立案最難把握的一個問題。

  對于營業執照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設立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為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所謂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因此,勞動關系主體一方即用人單位,其首要特征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流通活動或服務性行業,而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經營活動,根據工商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比如:王某(無營業執照,擁有數臺機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為其生產鋼管,一日李某做工時,不慎被機器夾傷手指,為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本案中,王某所從事的是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故王某雖無照經營,但與李某之間仍屬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再有,韓某家拆舊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過程中,其中一小工摔傷,雙方為賠償數額發生爭執,本案中,韓某自家拆房,不屬生產活動或服務性等經營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故該爭議不屬勞動關系而屬雇傭關系。

  對于登記、備案問題,這主要是針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類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交通、新聞出版、信息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等事業領域,比如民辦學校、基金會、合伙律師事務所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雖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征,但它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例如:金某、牛某合伙開辦了一家法律服務所(未履行登記手續),聘請劉某為辦公室人員,一日,劉某在上班途中受傷,金某、牛某以非工傷為由拒絕賠償。筆者認為,雙方之間已形成勞動關系,因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務中的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系,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者必須在高層領導的指揮下從事工作;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沒有前者這般強烈,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有時也具有相對獨立的一面。例如,某企業為清理場地,以日工資3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了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并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著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三、從權利義務的實現途徑來看。雇傭關系強調的是勞動成果的給付,而勞動關系強調得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比如飯店雇傭廚師王某,王某在廚師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其烹飪技能,其工作直接作用于勞動過程,使勞動對象價值發生變化,其勞動是飯店業務的組成部分。王某按照其勞動強度及技術含量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與此同時,飯店有權利要求王某遵守飯店的規章制度,認真得從事本職工作。可見,飯店與王某的權利義務體現在勞動過程中。而有些勞動,如鐵匠受他人雇傭從事鐵藝加工,木匠受委托人要求加工木器等,雖然與勞動相關聯,但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更多的體現在勞動成果的交付上面,至于勞動過程并不涉及,權利義務的發生與勞動過程無關。

  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例如某企業想建數間平房做車間和倉庫,便請了幾個泥瓦匠和木匠及小工十幾人,每人日工資30-5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所招人員即撤離,這種情況下雙方所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因為他們這種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點。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特征

  一、 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特征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有如下特點:

  1、主體雙方具有平等和隸屬性。勞動法律關系成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等問題,雙方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確定。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這一特征使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平等、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隸屬特征相區別。

  2、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征。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勞動關系。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得以實現的過程。勞動過程形成和實現勞動法律關系,使勞動法律關系與市場、流通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區別開來。

  3、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

  (1)、主體要素。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作為勞動者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及個體經營單位。

  (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客體。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

  二、雇傭法律關系的特征

  雇傭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它的要素包括:1、主體。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2、內容。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勞動關系的概念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按勞動關系調整的層次性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和社會勞動安全關系。

  個別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又稱狹義勞動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以勞動合同(或雇用合同)為聯接紐帶,體現了微觀主體意志。一切勞動關系均建立在這種關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開。其在勞動關系的三層次中具有基礎性特征。個別勞動關系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供給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

  集體勞動關系,指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與雇主或雇主組織,為了勞動條件、勞動標準以及有關勞資事務的協商交涉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臺灣學者將此稱為勞資雙方集體(團體)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集體團結和集體對抗,體現了團體意志。

  社會勞動安全關系,指勞動者組織、雇主、政府、勞動服務部門之間圍繞勞動安全這一社會問題而形成的整個社會層面的社會關系,反映了勞動領域要求安全與保護的基準思想,具有國家意志的滲透。它包括就業安全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勞動基準關系、勞動環境關系、勞動監察監督關系、勞動行政管理關系、勞動福利關系、勞動力市場規制關系、三方協商關系等。

  三個層次的勞動關系之集合就是勞動關系,意預著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而非僅作為一種財產關系加以簡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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