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辭職有哪些規定
員工辭職經常發生在生活中,當員工辭職的時候應該要了解一些勞動法的規定。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辭職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的辭職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的知識
一、什么是辭職?
辭職行為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也就是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是單方做出的,已經達到即生效(包括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亦是形成權,單方做出即可生效),無論對方作出如何的意思表示,都不影響單方解除權的效力。
二、勞動者可以撤回辭職申請嗎?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撤回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法律行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經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銷的。撤回是可以的,但要在到達之前撤回,一旦到達即生效,撤銷的話就要看對方的臉色了,除非對方同意撤銷,否則難度極大。
三、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嗎?
勞動者的辭職信一旦到達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到30天的期限,則勞動合同即予以解除,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準、是否同意。
四、辭職后能不能馬上離開單位?
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離開呢?不管何時離開,總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辦理好工作交接是最基本的職業準則和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謂善始善終即為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工作到滿一個月,那就一個月后再離開,勞動者應遵守預告解除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預告期滿(30日),否則就構成勞動者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個時間,是為用人單位調整人員、招聘新員工、工作交接等預留出的必要的時間。
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行不行?
那么,用人單位能不能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在辭職申請上注明工作到一個月后離開,則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如果勞動者在辭職申請上注明工作到一個月后離開,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滿一個月再行辦理離職手續。實務中,用人單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一般應當支付工資到滿月更為恰當。
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多留兩個月行不行?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三十日后多留勞動者兩個月?答案是可以,但要有幾個條件:
1、勞動合同書規定。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不離譜,基本上會得到支持。
2、規章制度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通過的規定,當然是合法的。在這個前提下,注意合理性的問題。
3、崗位職責的要求。有的崗位比較特殊,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完成,三十日根本無法完成,確實需要更多的時間。
4、交接工作的需要。交接工作在三十日無法完成的,可以有一個緩沖的.合理期限。但是記住,工作要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能以招不到人而強留人。三十日已經給用人單位留了招聘的時間。
總之,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基礎上,要具有合理性的解釋。但無論怎么樣,都絕對不能超過三個月。
關于辭職報告的規定
格式
(一)標題
在辭職報告第一行正中寫上報告的名稱。一般辭職報告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報告”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報告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并在稱呼后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報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報告請辭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報告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列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辭職報告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四)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
(五)落款
辭職報告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提出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原則
寫作原則
辭職報告的寫作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
一、具體化的原則
從法律意義上說,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決定著勞資雙方現有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體現出當事雙方對《勞動法》的充分尊重,勞資雙方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都必須以此為基礎來承擔或解除。而且,盡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流動呈現出越來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終”仍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道德準則。因此,辭職報告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道德為準則。雖然要求言簡意賅,但它在寫作時,對相關內容的表達強調具體、清楚、明白。
比如,對自己“個性化”請辭理由的陳述就要寫得具體明確。這樣既可以使自己的離開心安理得、不留遺憾,又是對自己曾經效力過的單位關心和負責的體現。又如,請求離開的時間安排要具體可行,而且要盡量從對方的角度出發來確定離開的時間,同時也注意給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體的時間,也可以采用征詢對方意見的方式來確定。
此外,對自己離開前后的相關工作的安排要具體細致,盡量爭取把因為自己的離開所帶來的工作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例如,辭職報告的寫作中要強調,在辭職請求未獲批準以前,自己依然是單位的一員,會站好最后一班崗;會盡量清楚明白地做好相關業務的交接;還會做一回好老師,帶一帶接替自己工作的新人,把自己在任職期間積累的工作經驗和業務資源,例如客戶資源、業務網絡資源等大方地留在這里等等。
二、情感化的原則
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充分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和相互關心。
對于情感化原則我們不能做庸俗化的理解,它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人性化的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呼喚人性的回歸和人性的美好。“忠厚誠懇”、“誠實守信”、“重情重義”、“善良寬厚”等永遠都是美好人性中光彩奪目的內容。因此,用規范化的辭職報告這種形式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就是把一種冷若冰霜的人事更替行為賦予了更多的人性化和情感化的色彩。要達到這個目標,就需要在寫作辭職報告的時候,做到以情馭文、以情動人。
這種“情”包括了辭職者對單位的感激之情、歉疚之情和關懷之情等等。縱使是一筆帶過,也足以讓對方感到溫暖。其中,“感激之情”主要針對單位給自己曾經提供的業務培訓、自己在單位中積累的工作經驗、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人際關系網絡等。
對于任何一個辭職者來說,相關的業務經驗和人際關系作為一種永久性的“財富”,都是即將離開的單位所給予的,是一種“隱性”的收獲,是自己“厚積薄發”的基礎,可以使自己一生受益不盡。因此,飲水思源,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提出辭職,借辭職報告的一角抒寫自己的感謝之情始終是非常必要的;“歉疚之情”主要是對自己的離開為單位所帶來的損失和不便表示由衷的歉意。原單位接受和認可自己的辭職請求,在很大的程度上出于被動,必須用很長的時間和努力來彌補自己的請辭所帶來的損失。此外也包括對即將離開的單位的“關懷之情”。不管自己今后要面臨多少新的選擇,曾經付出過的、曾經得到過的、曾經服務過的、曾經依賴過的,都曾是自己在人生歷程中所留下的足跡,豈有不關懷之理?比如說,自己對單位的現狀有什么具體看法、對單位未來的發展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議,以附件的形式寫出來,也是體現自己忠厚誠懇和重情重義的好方式。
當然,情感的表現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因為感激之情表達得過于熱烈會讓人覺得言不由衷,不舍之意表達過于纏綿又會讓人覺得虛假造作。
三、藝術化的原則
辭職報告的寫作必然要面對“寫什么”特別是“怎么寫”的問題。因此,這種藝術化的原則首先體現于對辭職報告寫作內容的選擇。比如就辭職的原因來說,自己之所以請辭,一般都和所在的單位、部門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有些可能還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對于對方來說,自己的辭職原因可能也是他最為關心的問題。因此,在寫作的時候,有些“個性化”的原因不妨寫得明確一點。
比如在對自己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強調更進一步深造和鍛煉的必要性;對自己生活上的困難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情況,而且單位又不能有效地幫助解決的問題可以直言不諱。但有一些原因沒有必要直截了當地寫出來,比如自己和單位在價值觀念上的不同、自己對單位的運作模式和經營方法的批判與反對意見,或者是自己和單位曾經有過的不愉快等。
其次,在具體寫作的時候,態度要誠懇,措辭用語要使對方能夠接受。如果想借辭職報告來發泄自己的不滿或怨恨,那是一種不妥當、不明智的做法。不但會讓對方不高興,而且還可能給自己以后的名聲和工作帶來不利。如果你實在想一吐為快,可以考慮換一個環境和方式。措辭用語要簡潔精煉、委婉動人。另外,在語體的選用上最好是白話語體,語言平實達意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堆砌辭藻,把辭職報告寫成為文采出眾的抒情散文,這樣就難逃賣弄之嫌。
最后要強調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去選擇這種規范的請辭的方式,但是,在結束一段工作經歷的時候,嘗試著寫一份精彩的辭職報告遞交上去。也許,自己會從中得到很多意料之外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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