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員請假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 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積計以7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積計 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 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
因有關業務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主任)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1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 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 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 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安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 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 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于休假 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1.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2.曠工達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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