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 監督科 檢察院監察科的職責

檢察院 監督科 檢察院監察科的職責

日期:2023-03-16 18:56:0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檢察院監督科實習心得體會  從20xx年x月19日至x月21日,我在A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簡稱“偵監科”)度過了為期兩個多月的實習生活。雖然這段時間并不長,但卻讓我學到了很

檢察院監督科實習心得體會

  從20xx年x月19日至x月21日,我在A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簡稱“偵監科”)度過了為期兩個多月的實習生活。雖然這段時間并不長,但卻讓我學到了很多課堂上與書本上無法學到的知識。所以在此我首先要感謝我的兩位實習指導老師——A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的副科長熊科長與檢察員雷姐,是他們的精心與耐心讓我在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內學到了許多非常實用的知識。另外我還要感謝偵監科的科長馮科長和科員胡和王,是他們的親切與關懷為我的實習生活添了幾許溫馨與快樂。

檢察院監督科實習心得體會

  記得第一天到達市檢的時候,緊張忐忑的心情讓我無心欣賞市檢氣派十足的大門,高高聳立的辦公樓,綠翠可人的松柏。在政治部華科長與我們一番交流之后,我們一起來到這里實習的八個人被分成了六組,而我被分到了偵查監督科。后來在兩位指導老師的指點下,我漸漸明白我所在的偵監科的基本職能。

  A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主要有兩個職能:一是對A市各縣(區)的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與審查逮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一是對A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和反瀆職局移交過來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逮捕、不予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而我在這兩個多月的時間內,主要學到了如何對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反瀆職局的移交過來提請批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這整個過程可稱為“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現將經驗總結如下。

  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主要經過以下六個步驟:一是辦案人(承辦人)對公安局、反貪局、反瀆職局移送過來的案卷(即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案件形成一個較為理性的認識。二是就案件的相關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三是在前兩個階段取得的證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書面材料也即“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該意見書主要反映承辦人決定捕或不捕的決定與理由。四是承辦人將其承辦的案件向上級主管人(就我們科而言是指檢察院的胡副檢察長)匯報案件并與其它承辦人一起討論案件,然后一起作出捕或不捕的決定。五是承辦人將決定通知(書面通知)提請批捕方。六是承辦人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卷宗。

  這六個步驟看似簡單,但其中有很多細節是值得注意與深究的。

  一、在對公安局、反貪局、反瀆職局移送過來的案卷(即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階段

  這一環節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可直接影響承辦人作出捕后不捕的決定。這一環節的關鍵在于承辦人要在案卷中找到有用的證據并得出一個初步結論,而由于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和反瀆職局承辦的案件都是一些案情較為復雜,標的較大的案件,所以收集的相關證據也較為多。這樣,承辦人往往需要在一大堆的證據材料中尋找有用的證據并形成一個證據鏈。就我在市檢學習到的知識告訴我:要想快速有效地找到有用的證據,可先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證人證言,再從口供與證言出發找到與之相對應的書證、物證和鑒定結論,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較為理性的初步決定。

  二、在提審階段

  在提審階段首先要準備好提押證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紙,如對提審這部分還不是很為熟練可先準備好一個訊問大綱。再次,要明確偵查監督部門派出檢察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于收集證據,而是在于復核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并對公安機關前期的審訊工作進行監督(如每次提審都會問犯罪嫌疑人這樣的問題:公安機關在訊問你時有無刑訊逼供行為)。

  三、在形成書面材料階段

  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包括五部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涉嫌的罪名以及家庭的基本組成情況。二是發案、立案、破案經過。一般寫明公安機關或反貪局、反瀆職局是如何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并于何年何月何日提請批準逮捕。三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這一部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這一部分內容是直接截取偵查機關移交偵監部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的案件事實部分。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這一部分則是由承辦人在整理所有證據之后經過理性分析認定的案件事實,其中證據部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書證。在這里要注意的地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翻供行為存在,那么在意見書的這一部分就要體現出翻供這一情形。

  如在我參與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湯某就存在有翻供行為,在指導老師熊科長的指導下,我在書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的這一部分內容時,就將其分成五個段落進行書寫,即“20xx年7月28日向公安機關供述”、“20xx年7月31日向公安機關供述”、“20xx年8月3日向公安機關供述”、“20xx年8月13日向公安機關供述”和“20xx年8月14日向公安機關供述”五部分。四是需要說明的問題。這一部分內容主要寫明對公安機關的一些建議,如對案件部分問題應進行進一步補充偵查。另外,如果在案件中出現證人改變證詞、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形時,承辦人應對此進行說明。

  四、處理意見

  處理意見就是承辦人對整個案件作出的最后的建議捕或不捕的決定,為整篇意見書的結論部分。

  五、在匯報案件階段

  這一階段要做的首先是由承辦人向與會人員(一般包括偵監科所有人員與上級主管人胡副檢察長)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與會人員對案件和承辦人的意見發表見解;最后綜合所有與會人員的意見得出捕或不捕的最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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