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姓名或名稱):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分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單位法人資格證書:
或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買受人(姓名或名稱):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單位法人資格證書
或 營 業 執 照: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出賣人(以下條款中稱賣方)與買受人(以下條款中稱買方)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賣方自愿將座落于沈陽市 區 路(街) 巷 號 單元 層 間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買方。買方對賣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況進行了現場勘驗確認,同意購買該房。
二、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1.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2.房屋共有權證號碼:
3.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4.房屋用途:
5.房屋歸屬:
(1)個人所有 □
(2)夫妻共同所有 □
(3)共有人共有 □
(4)其他 □
6.房屋產權來源:
7.土地使用權來源: 劃撥 □ 出讓 □
三、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應遵守下列事項:
1.賣方出售的房屋權屬清楚,證件齊全,無產權糾紛,若發生與賣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賣方承擔相應的發事責任。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賣方負責賠償。
2.賣方負責支付完畢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費、煤氣費、電費、水費、物業費等費用。若由欠費所引發的與賣方有關的債務糾紛,由賣方負責清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賣方負責賠償。
3.賣方出售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已征得配偶同意。
4.賣方出售的房屋,屬于共有產權的,已征得共有人同意并提交其他共有人書面
意書。
5.賣方出售的房屋,設有抵押權的,已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提交抵押人書面同意書。
6.賣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已征得共同居住成年人的同意。
7.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買賣合同和其隊有關證件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登記發證機構辦理轉讓及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買賣雙方申報房屋成交總價款為 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五、買方先期已交付定金的,定金在購房款中沖抵。如買賣合同中止,由違約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付款及房屋交接方式,按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
1.本合同簽訂后,買方付給賣方部分購房款(或定金) 幣(大寫): 元整。賣方配合買方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并到房產登記發證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買方付清其余部分購房款或通過購房抵押貸款付清其余購房款,賣方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
2.本合同簽訂后,買方一次性全額付款。賣方配合買方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同時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
3.雙方簽訂合同并遞交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后,買方持交易機構出具的憑證,將購房款交到指定銀行。轉讓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到房產登記發證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賣方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賣方憑房產交易機構出具的憑證去銀行提取售房款。
4.
七、買賣雙方應按規定,各自承擔應繳納的轉讓登記稅費。
八、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其內容與本合同文本中所列條款約定的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十二、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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