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本人簽名確認的《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得少于7日,此后由用人單位保管,并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至少保存二年,記者昨日獲悉,省勞保廳下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并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上簽名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于職工閱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通過單位內部信息網絡、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公示。
此外,《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勞動者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