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
兩者的區別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方面是: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此外,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勞動合同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從關系上講,《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是并行關系,不是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
2、從內容上講,《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在勞動合同方面的具體規定,并對《勞動法》實施后出現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化和規范化。
3、從效力上講,《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與《勞動合同法》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分析】本條規定了本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同《勞動法》第2條,但針對民辦非企業組織的蓬勃發展,如民辦學校等,明確民辦非企業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之間適用本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分析】本條規定了法律原則和勞動合同效力,基本同《勞動法》第17條,但增加公平、誠信原則,針對普遍存在的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現狀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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