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尋求企業的發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關機密信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技術、商業秘密的交換等保密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 協議宗旨和目的
為確保甲、乙雙方在產品開發合作過程中,為避免相關信息被擅自使用或為第三方非法獲悉,而損害雙方利益,特訂立本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定義
2.1 商業秘密是指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簡稱披露方)提供給予對方(以下簡稱接受方)與合作目的有關,且經披露方以機密或類似用語標示之技術、方法、制程、程序、設計、文件、樣品之技術信息,及業務策略與計劃、客戶名單或其它可用于生產、銷售或經營產品之商業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像或電磁記錄等方式呈現者) 雙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它應予保密而向對方透露的相關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秘密:
信息被披露給對方之前,即己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信息,不足以呈現該信息之詳細內容。
3 保密范圍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產品技術、商業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載體形式為載體所承載的產品設計、程序、技術指標、測試數據、電路圖、流程圖、算法等技術資料信息;
3.2 涉及雙方的客戶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價格、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等商業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無法或難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現時(如口頭或視覺檢視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應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內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確認該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獲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披露方在60日內答復,以確認該信息的性質。如通知或答復該信息為商業秘密,則自該通知或答復被送達對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協議執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協議所負的保密義務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內均為有效。
本協議所設立之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甲、乙雙方均有效。
本協議適用于協議簽訂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應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責任
5.1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對屬于本協議第3條約定范圍內的各種信息,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證對方的技術、商業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5.2未經另一方許可,不得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為自己復制或為第三方復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雙方保證只在本協議范圍內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證不向與合作項目無關的本公司其他員工透露該信息。
5.4雙方保證,對于所有因工作關系而可能獲知對方技術商業秘密的本公司員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須與之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要求其員工對該合作項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以外使用該信息。
雙方在該保密協議書簽署后,將各自公司涉及的員工姓名及職務等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5 任何一方如發生對對方的商業秘密有遭誤用或侵占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6 商業秘密的使用及相關權利的授予
6.1 雙方保證只在與合作項目相關的范圍內,使用獲悉的對方技術商業秘密。
6.2 獲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方所提供之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與該信息相關的任何權利。
7 商業秘密載體的歸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請求歸還商業秘密載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其所獲悉之商業秘密的全部原始載體及有關復制資料歸還對方,并出具經其主管負責人員簽字認可的表示己按本條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書。
8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
8.1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8.2 本協議所稱的一方違約,即包括其職員違反保密協議義務的情形,其職員對保密義務的違反,視同其該一方對本協議的違反。
9 免責條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必須將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時, 免于承擔違約責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類情況有可能發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對方采取相關法律行為,爭取合理的處理時間,并予以協助。
10 法律適用、管轄法院及爭議的處理
雙方同意,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 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聲明條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對商業秘密的提供形態及質量有決定權。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對信息的正確性、性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披露信息的一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商業秘密屬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技術信息等。由此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披露方承擔。
11.3 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11.4 一方放棄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后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放棄,應以其公司的名義聲明,應由其被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代表公司簽名,。
11.5 本協議書中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閱讀之便利而加注,對本協議書各條款不具解釋或補充作用。
12 協議的部分無效
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協議書的修改需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簽署進行。
13.2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篇2]
甲方: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秘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一切技術信息,包括但是不限于有關開發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軟件開發設計文檔、軟件源代碼、軟件加密算法、軟件加密器材、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以及其它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
6、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原則上歸甲方所有。
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后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由向第三方轉讓。 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7、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計算機、加密狗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在甲方需要的時候轉讓給甲方。甲方應當在乙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但當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秘密信息復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并且在甲方領取報酬或工資的人員。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保密費,此處不再重復支付。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系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義務人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服務關系存續期間,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制造再現商業秘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3,如果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4,服務關系結束后,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源代碼、工作相關工具、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5,鑒于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制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后,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因此保密義務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執行:
(1)保密義務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從事),并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2)乙方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甲方有權調動乙方的勞動崗位。 乙方如違反本項規定的,應承擔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有違約行為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幣大寫伍萬元)。
2,乙方如將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秘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于由于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
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將提交仲裁。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
甲乙雙方正在就 事項進行商務談判及合作開展,雙方在洽談或合作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獲得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研發相關產品及經營相關業務的能力或公司商業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統一簽署如下保密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關聯企業未曾發表、公開或公眾不可隨時得到的技術、財務或商業咨詢,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及名片,正在接觸的潛在客戶名單、電話記錄名單、價格資料、價格和報價方法信息、財務狀況及預測信息、交易信息、研發技術、設計銷售額及利潤的信息、產品開發技術及開發計劃、商業策略、程序、市場策略、營銷方法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戶或關聯企業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秘密,也可以是尚未到達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構成條件的其它保密資料。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
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1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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