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推動全街道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社區(社區籌委會)食安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街道、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二、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具有相應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對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三、社區(社區籌委會)食安辦應組織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本轄街道內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并將排查結果反饋至相關單位和部門。
四、對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隱患,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社區(社區籌委會)食安辦應及時報告街道食安辦。
五、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社區(社區籌委會)食安辦在隱患排查工作中,發現本轄街道、本部門(行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超出其管轄權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街道食安辦報告。
六、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社區(社區籌委會)食安辦應及時向街道食安辦通報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情況,并負責填寫《食品安全隱患排
查表》,于每月月底前報街道食安辦備案。
七、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隱患所在單位進行整改,并明確隱患所在單
位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標準、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通知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使用規范的文書格式。
八、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立即排除;隱患整改難度大,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隱患所在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對于不具備食品生產經營資格、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戶,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九、街道食安辦應根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明確各隱患所在單位的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單位要對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回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督促其盡快整改到位。隱患所在單位整改措施長期落實不到位的,要采取進一步的監督、查處措施。
十、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應由街道食安辦會同監管責任單位,對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食品安全隱患排查表
分管領導簽字: 業務科室負責人(食安專干)簽字:
注:“隱患名稱”是指違法違規、無證無照生產加工、經營銷售食品的行為,特別是各類“黑窩點”。 請各單位將報表每月28日前報送街道、縣(市)食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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