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
導語:《協調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我國作為《協調制度公約》締約國,從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協調制度》作為我國《進出口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基礎目錄。
一、規則一
(一)規則條文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確定。
(二)條文解析
1.標題對商品歸類不具法律效力
《協調制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將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標題,盡可能確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范圍。但在許多情況下,歸人某類或某章的貨品種類繁多,類、章標題不可能將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進去。
因此,規則一開始就做出說明: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
2.商品歸類應遵循的原則
規則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商品歸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按照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確定。
許多貨品無須借助歸類總規則的其他條款即可歸入《協調制度》中。
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釋四所述的醫藥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條文或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則按規則二、三、四及五的規定確定。規則一所稱“如品目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的最重要性,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釋規定該章某些品目僅包括特定的貨品,如“品目31.02只適用于下列貨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狀或包裝”。因此,這些品目就不能夠再使用其他規則。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馬戲團的馬匹
解析該貨品看似可以歸入第一章“活動物”。但第一章注釋三規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動物。因此,根據章注釋、品目條文,將該貨品歸人品目95.08,故歸類依據為規則一。
案例2冷凍的雞胗
解析雞胗,即雞胃臟。根據貨品描述和品目O2.O7條文,看似可以歸人品目02.07“品目Ol.O5所列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但第二章注釋規定:“本章不包括:二、動物的腸、膀胱、胃(品目05.04)。”因此,根據章注釋、品目條文,將該貨品歸人品目05.04,故歸類依據為規則一。
案例3西式快餐店用炸薯條機
解析該貨品既可歸入品目84.19“利用溫度變化處理材料的機器、裝置及類似的實驗室設備……”,又可歸入品目84.38“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飲料工業用的生產或加工機器……”
根據第八十四章章注釋二“如果某種機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規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則應歸人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應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是歸人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關品目”,該貨品應歸人品目84.19。
本貨品歸類時,使用了相關章注釋,因此,歸類依據為歸類總規則一。
(四)要點提示
1.規則一規定了品目歸類的法律依據及運用次序,即品目條文及有關類注釋、章注釋有明確規定的,應據此確定歸類;否則,應依次運用歸類總規則二、三、四、五確定歸類。
2.類注釋、章注釋的主要作用在于限定類、章、條文的商品范圍,采用方法主要包括:
(1)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歸類;
(2)列舉典型貨品名稱或允許加工的方式等,用以說明貨品含義,以便用類比的方法進行歸類;
(3)用“排他條款”詳列或列舉不能歸入本類、章、品目及子目的貨品名稱或不允許采取的加工方式等;
(4)用定義方式明確商品歸類的含義;
(5)改變貨品名稱概念,擴大或縮小貨品范圍;
(6)解釋類、章及品目和子目條文中使用的名稱;
(7)闡述貨品歸類規定。
二、規則二
(一)規則條文
1.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報驗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的原則歸類。
(二)條文解析
1.規則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1)規則二(一)第一部分將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2)本款規則的規定也適用于毛坯,除非該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體列名。所稱“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狀或輪廓,但還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們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
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一端封閉而另一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狀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見的桿、盤、管等)不應視為“毛坯”。
(3)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2.規則二(一)(物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1)規則二(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已組裝物品的同一品目。貨品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通常是由于包裝、裝卸或運輸上的需要,或是為了便于包裝、裝卸或運輸。
(2)本款規則也適用于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的規定,它們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3)本款規則所稱“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種部件僅僅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組裝方法即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組裝方法的復雜性可不予考慮,但其各種部件無須進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組裝部件如超出組裝成品所需數量,超出部分應單獨歸類。
例如,手機進IZl時,標準配置為一部手機僅應配2塊電池和1個耳機,但如果配3塊電池或2個耳機,多出的1塊電池或l個耳機就應該單獨按照電池或耳機歸類,而不應隨手機一并歸類。
(4)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3.規則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1)規則二(二)是關于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它所適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軟木制品”)。應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款規則(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就不能運用本款規則)。
在類、章注釋或品目條文中列為調制品的混合物,應按規則一的規定進行歸類。
(2)本款規則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同時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
(3)不應將這些品目擴大到包括按規則一的規定不符合品目條文要求的貨品;當添加了另外一種材料或物質,使貨品喪失了原品目所列貨品特征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4)本規則最后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如果看起來可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必須按規則三的原則進行歸類。
(三)案例解析
1.規則二(一)的`運用(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案例1尚未裝有車輪、輪胎及電池的家用轎車;尚未裝有發動機或內部配件的貨運車輛;尚未裝有坐墊及輪胎的自行車;未裝累計裝置的電表
解析上述貨品均為不完整品,根據規則二(一)的規定,均應按照完整品歸類。
案例2某口岸進口大型法蘭盤,從外觀看已經具有法蘭盤的基本特征,且已經拋光,但進口后仍需在大小尺寸上進行精度加工后才能使用
解析進口時貨主欲按鋼鐵半制成品歸人品目72.07。但經專業歸類人員提示,因該產品已經具備了法蘭盤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據規則二(一)的規定,應該按照制成品歸人品目73.07。
2.規則二(一)的運用(物品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案例某單位進口大型生產線1套,由于運輸不便,進口狀態為成套散件,運至工廠后再進行組裝
解析海關現場查驗時發現,該套生產線是某功能機組的成套散件,因此根據規則二(一)的規定,應該按照組裝件歸類。
3.規則二(二)的運用(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案例1茶葉中加入少量干果皮或茉莉花等
解析上述貨品中雖然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質,但并未改變全部由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質的貨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據規則二(二)的規定,應該按照茶葉歸類。
案例2 30%的胡椒粉與70%的豆蔻粉的混合物
解析該貨品由混合物質構成,其中豆蔻粉含量為70%,如果根據基本特征,可按照豆蔻粉歸人品目09.08。但是,第九章注釋一(二)規定“不同品目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的混合物應歸人品目09.10”,因此根據規則一,該貨品應歸人品目09.10。
注意:該貨品不能依據規則二(二)“基本特征”歸類,而應該按照豆蔻粉歸類。
(四)要點提示
1.規則二(一)是針對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組裝件、拆散件等的歸類原則。
2.規則二(二)是針對混合物或組合物及其構成的貨品的歸類原則。
3.運用該規則時,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不與規則一相抵觸;二是不能改變原品目所列貨品的基本特征(性質)。
三、規則三
(一)規則條文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1.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2.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3.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二)條文解析
對于根據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貨品,本規則規定了三種歸類方法。
這三種方法應按其在本規則的先后次序加以運用。
據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二);不能按照規則三(一)和(二)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三)。因此,它們的優先次序為:
第一,具體列名;
第二,基本特征;
第三,從后歸類。
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規則。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釋四(二)規定,根據品目條文既可歸人品目97.Ol至97.05中的一個品目,又可歸人品目97.06的貨品,應歸人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一個品目。因此,第九十七章的這些貨品應按第九十七章注釋四(二)的規定歸類,而不能根據本規則進行歸類。
1.規則三(一)
(1)規則三(一)規定了第一種歸類方法,它規定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2)通過制訂嚴密的規則來確定哪個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為具體是不現實的。但作為一般原則可以這樣理解: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類名更為具體(例如,電動剃須刀及電動理發推子應歸人品目85.10,而不應作為本身裝有電動機的手提式工具歸人品目84.67或作為家用電動機械器具歸人品目85.09)。
②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稱更為明確地述及某一貨品,則該品目要比所列名稱不那么明確述及該貨品的其他品目更為具體。
(3)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品的歸類應按規則三(二)或(三)的規定加以確定。
2.規則三(二)
(1)第二種歸類方法僅涉及:
①混合物;
②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
③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
④零售的成套貨品。
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本款規則。
(2)無論如何,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這些貨品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3)對于不同的貨品,確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會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據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質、體積、數量、重量或價值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據所含材料對貨品用途的作用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
(4)本款規則所稱“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不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實際不可分離整體的貨品,還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離的貨品,但這些部件必須是相互補足,配合使用,構成一體并且通常不單獨銷售的。這類組合貨品的各件一般都裝于同一包裝內。
(5)本款規則所稱“零售的成套貨品”,是指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貨品:
①由至少兩種看起來可歸人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構成的(例如,6把乳酪叉不能視為本款規則所稱的成套貨品);
②為了迎合某項需求或開展某項專門活動而將幾件產品或物品包裝在一起的;
③其包裝形式適于直接銷售給用戶而無需重新包裝的(例如,裝于盒、箱內或固定于板上)。但應注意,通常為促銷而將兩種貨品組合在一起時,不屬于零售的成套貨品。例如,將一個塑料杯用膠帶捆綁在一瓶飲料上,一并售出,塑料杯與飲料不屬于零售的成套貨品。
(6)本款規則不適用于按規定比例將分別包裝的各種組分包裝在一起,供生產飲料等用的貨品,不論其是否裝在一個共同包裝內。
3.規則三(三)
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人其可歸入的最后一個品目。
(三)案例解析
1.規則三(一)的運用(具體列名)
案例1用于小汽車的簇絨地毯
解析該貨品既可以歸人品目87.08,也可歸人品目57.03。但是,不應作為小汽車附件歸人品目87.08,因為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為具體。因此,根據規則三(一),應歸入57.03.案例2鋼化或層壓玻璃制的未鑲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狀并確定用于飛機上解析該貨品既可歸人88.03,也可歸入70.07。但是,不應作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貨品的零件歸人品目88.O3,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為具體。因此,根據規則三(一),應歸入70.07。
2.規則三(二)的運用(基本特征)
案例1由一個夾牛肉的小圓面包構成的三明治和法式炸土豆片包裝在一起的成套貨品解析該貨品既可按照三明治歸人品目l6.02,也可按照炸土豆片歸人品目20.04。經過比對,該貨品的基本特征為三明治,因此,根據規則三(二),應歸人品目16.02。
案例2配制一餐面條的成套貨品,由裝于一紙盒內的一包未煮的面條、一小袋乳酪粉及一小罐番茄醬組成
解析該貨品既可按照面條歸人品目19.02,也可按照乳酪歸人品目o4.06,還可按照番茄醬歸人品目21.03。經過分析,該貨品的基本特征為面條,因此,根據規則三(二),應歸人品目19.02。
注意:本規則不適用于將可選擇的不同產品包裝在一起組成的貨品。例如:
①包括下列貨品的食品盒,一罐小蝦(品目16.05)、一罐肝醬(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開胃香腸(品目16.01);
②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對于以上兩例所列貨品,應將每種產品分別歸入其相應品目。
案例3由一個電動理發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條毛巾(品目63.o2)裝在一個皮匣子(品目42.02)內所組成的成套理發工具
解析該貨品符合“零售的成套貨品”,應按其構成整套貨品基本特征的部件進行歸類。因此,根據規則三(二),應按照“電動理發推子”的基本特征歸入品目85.10。
案例4由一把尺子、一個圓盤計算器、一個繪圖圓規、一支鉛筆及一個卷筆刀裝在一個塑料片制的盒子內所組成的成套繪圖器具
解析該套器具可分別按照尺子、圓盤計算器和繪圖圓規歸人品目90.17,按鉛筆歸人品目96.09,按卷筆刀歸人品目82.14和按照塑料盒歸人品目42.02。經過分析,該貨品符合“零售的成套貨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據規則三(二),應按照“繪圖、畫線或數學計算儀器及器具”的基本特征歸人品目90.17。
3.規則三(三)的運用(從后歸類)
案例1小型高低溫溫度沖擊試驗箱
該貨品將內部空間分為高溫箱和低溫箱兩部分,外觀類似雙門冰箱。試驗箱分別利用電熱絲加熱和壓縮機制冷,溫度由程序進行控制,高溫變化范圍60%~200℃,低溫變化范圍一65℃~0℃。不具備檢測功能,也不能通過配置相應的選購件使其具備檢測功能。選購件主要有溫度的記錄裝置、通訊裝置、輔助冷卻裝置等。該貨品主要功能:為產品提供溫度變化環境,以便測試產品在瞬間經高溫、低溫的連續溫度變化環境下所能承受的程度,及其在急速變化的溫差條件下熱脹冷縮引起的化學變化和物理損害。
解析該貨品應按多功能機器歸類,在確定其主要功能時,按加熱功能可歸入第八十五章,按制冷功能可歸人第八十四章。因其加熱和制冷功能同樣重要,因此,根據規則三(三),應將其歸人品目85.14。
案例2家用面包機
尺寸約為36厘米×22厘米×27厘米,重量約5.9千克。由一個整體機箱和一個可抽出的容器(面包盤)構成,面包團的原料可在面包盤中被攪拌和烘焙。面包盤有一個帶動揉面葉片的轉軸(揉面葉片可拆卸),當面包盤放人機器中,轉軸便與一個電動馬達相連,容器周邊的電加熱器用于將原料加熱到適當溫度以制面團,并在升溫或烘焙面包時保持面包團在一個恰當的溫度上。該設備可在機器的控制面板上設定揉面和烘焙時間自動完成這些功能,或設定揉面功能,然后將揉好的面包團取出,在其他設備上烘焙。
解析該貨品具有揉面和烘焙兩種功能,屬于多功能機器,從貨品的結構和功能上判斷,很難確定揉面和烘焙兩種功能哪種更重要,兩種功能視為同等重要。其中,揉面功能屬于品目85.O9(家用電動器具)所列貨品的功能,烘焙功能屬于品目85.16(家用電加熱器具)所列貨品的功能,且根據第十六類注釋三不能確定歸類。因此,根據歸類總規則三(三),該貨品歸人品目85.16。
(四)要點提示
1.該規則的使用順序
該規則的使用順序必須是:
首先,使用規則三(一)(具體列名)。
其次,使用規則三(二)(基本特征)。
最后,使用規則三(三)(從后歸類)。
2.運用“具體列名”的注意事項
運用“具體列名”時,應注意:
(1)列出品目比列出類名具體。
(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稱更為明確地述及某一貨品,則該品目要比所列名稱不那么明確述及該貨品的其他品目更為具體。
(3)僅述及部分為同樣具體。
(4)對具有單一功能的機器設備,在判定具體列名時,可按下列規定操作:
①按功能屬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體;
②按結構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業列名的具體;
③同為按用途列名的,則以范圍小、關系最直接者為具體。
3.判斷“基本特征”的因素
判定因素因貨品不同而可能不同。可依據下列舉例進行判定:
(1)外觀形態、結構。
(2)功能、用途。
(3)使用的最終目的。
(4)商業習慣、社會習慣等。
四、規則四
略。
五、規則五
略。
六、規則六
(一)規則條文
貨品在某一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
(二)條文解析
1.以上規則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同一品目項下的各級子目。
2.規則六所用有關詞語解釋如下:
(1)“同一數級”子目,是指同一品目項下的五位數級子目(一級子目)或同一五位數級子目項下的六位數級子目(二級子目)。
據此,當按照規則三(一)規定考慮某一貨品在同一品目項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五位數級子目的歸類時,只能依據對應的五位數級子目條文來確定哪個五位數級子目所列名稱更為具體。選定了哪個五位數級子目列名更為具體后,該子目本身又再細分了六位數級子目,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根據有關的六位數級子目條文考慮物品應歸入這些六位數級子目中的哪個子目。
(2)“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是指“除類、章注釋與子目條文或子目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釋四(二)所規定“鉑”的范圍與子目注釋二所規定“鉑”的范圍不同,因此,在解釋子目71 10.1 1及7110.19范圍時,應采用子目注釋二,而不應考慮該章注釋四(二)。
3.六位數級子目的范圍不得超出其所屬的五位數級子目的范圍;同樣,五位數級子目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其所屬品目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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