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配套合作協議
醫療設備投放合作協議
甲方(設備提供方):
乙方(設備使用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下醫療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投放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投放設備:
序號
設備型號名稱
數量
約定價值
備注
合計
雙方合作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提供以上醫療設備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內,甲方負責進行設備使用培訓及保修服務. 在本協議規定的合作期內,設備所有權歸甲方.
乙方接受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乙方須配備專門的設備使用操作人員,并對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甲方不對乙方經營活動中的誤診等造成乙方負責對設備的保管,如遺失或損壞,乙方必須按儀器約定價值進行賠償.
乙方使用設備進行經營活動,并按國家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取得收入.乙方在收入中扣除經雙方認可的消耗后支付收入的 %給甲方作為設備損耗.舉例:如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乙方通過設備使用而取得的收入為5000元,消耗為800元,則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設備損耗費為(5000-800)× %= 元.
設備所使用的耗材乙方只能從甲方現款購進,價格雙方另行書面確定.違反本條,乙方購進的耗材不得以成本的名義從收入中扣除,并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在本合作期內,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設備損耗費不得低于 元/月,且必須按時支付,如達不到本條規定,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設備并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乙方支付設備損耗費給甲方的時間為每月最后一日支付當月款項.
達到合作期限或乙方提前支付完設備價值總額,甲方將設備無償贈送給乙方,設備所有權歸乙方.
雙方同意本協議管轄法院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設備提供方): 乙方(設備使用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設備配套合作協議 [篇2]
自助設備銷售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自助設備銷售合作協議書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的宗旨,經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限內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金融設備(自動柜員機)招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的權利義務
1、 在合作期限內,甲乙雙方均為對方當事人在本項目中的唯一合作伙伴。如未經對方書面
同意,任何一方就本項目與其他第三方合作,則本合同終止,違反義務一方應賠償對方
當事人的損失。
2、 在合作期間內,乙方應該協助促進甲方產品crs(存取款一體機)在本項目中的銷售。
3、 甲方承諾,在合作期限內,甲方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包含其下屬企業郵儲銀行)就本項目的統購而簽訂采購合同發生的銷售額(包括但不限于型號為 h68n/nl 標準配置的產
品,不包括該等產品未來的維護費用)均作為乙方的合作業績,甲方應基于該合作業績
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費。
4、乙方竭力為甲方的前款所述產品在本項目的招標采購中取得較大比例的采購量,.自本協
議簽訂日開始至0000年00月00日若無銷售,甲乙雙方協議自動終止。
5、由甲方直接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簽訂具體的采購合同。
6、甲方負責提供符合本項目招標要求的自助設備產品,并做好相關設備的運輸、安裝、調
試等完善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工作。
7、甲乙雙方構筑暢通的溝通渠道,對乙方在促進銷售過程中所遇問題甲方立刻響應并給予解決。
二、 雙方合作的方式及結算方式
1、合作方式:
A、合作期限內,甲方依照以下約定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①甲方在本項目中中標的CRS產品占本項目CRS產品招標總量的比例小于2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甲方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包含其下屬企業郵儲銀行)就本項目簽訂的采購合同總價款的10%的金額,作為甲方向乙方結算的技術服務費;
②甲方在本項目中中標的CRS產品占本項目CRS產品招標總量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甲方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包含其下屬企業郵儲銀行)就本項目簽訂的.采購合同總價款11%的金額,作為甲方向乙方結算的技術服務費;
③甲方在本項目中中標的CRS產品占本項目CRS產品招標總量的比例大于或者等于3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甲方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包含其下屬企業郵儲銀行)就本項目簽訂的采購合同總價款12%的金額,作為甲方向乙方結算的技術服務費。
B、甲乙雙方應依照以下方式就A中所述技術服務費履行本協議:
① 甲方應自收到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包含其下屬企業)首次付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
照上述A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② 乙方收到上述費前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開具正式合法的發票。
三、 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合同簽訂日起到 截止,合作期間每一次郵政的招標選型后,如有必要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合作期滿后,雙方另行協商。
四、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正常履行本協議時,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協商解決。
五、 保密條款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執行過程中知悉的有關甲方的資料和信息,除甲方作出相反的書面說明外,均應視為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論本協議是否解除或終止,本條款永久有效,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執行過程中知悉的有關乙方相關信息渠道及技術服務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乙方的信息和資料, 均應視為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論本協議是否解除或終止,本條款永久有效,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六、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依照本合同的相關約定如期支付技術服務費,則從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以當時應支付的技術服務費 0.5%/日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友好平等互利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八、 其他事宜
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針對其它合作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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