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賣合同

公司買賣合同

日期:2023-02-26 03:30:2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公司買賣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買

公司買賣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買賣合同

公司買賣合同1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元整)。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產權人____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____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購買方(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買賣合同2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xxx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xxx有限責任公司的100%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額轉讓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生效后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違反上述條款,均視為違約,承擔一方的全部違約損失。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如有一方違約,本合同自動解除

  11.爭議解決約定:雙方協商、或到當地仲裁委員會解決

  12.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簽字: 受讓方簽字:

  年月日

公司買賣合同3

  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方簽訂: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據此,雙方達成以下條款:

  1.釋義

  除非協議另有所指,以下詞語和語句在本協議及各附件具有以下的含義:

  1.1 “轉讓”或“該轉讓”指本協議第2條所述甲、乙雙方就_________股份所進行的轉讓。

  1.2 “被轉讓股份”指依據本協議,甲方向乙方轉讓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1.3 “轉讓成交日”指依本協議3.1款的規定,雙方將轉讓的有關事宜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或在股份托管機構辦理完畢轉讓手續并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之日。

  2.股份轉讓

  2.1 甲方依據本協議,將其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計______股及其依該股份享有的相應股東權益一并轉讓給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讓上述被轉讓股份,并在轉讓成交后,依據受讓的股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成交

  3.1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就該轉讓的有關事宜要求公司將乙方的名稱、住所、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甲方應就該轉讓已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的事實向乙方出具書面的證明。如公司的股份已進行了集中托管,則雙方應當在股份托管機構辦理完畢轉讓手續并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

  3.2 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_______日內不能辦理完畢前款規定的成交手續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拒絕支付轉讓價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應款項,則甲方應將乙方已支付的款項退還乙方。

  4.價款支付方式

  4.1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轉讓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份的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4.2 支付方式

  4.2.1 自甲方出具其持有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證明之日起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

  4.2.2 乙方于轉讓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5.補充付款及其它費用

  5.1 如果_________公司獲準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同時按照經證監會批準的_________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中顯示的凈資產額的______%高于_________元時,差額款項作為乙方向甲方支付該轉讓的補充付款。

  5.2 乙方于_________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依款確定的款項支付予甲方。

  5.3 乙方依前款規定支付補充付款時,應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款項作為對甲方為_________公司上市而支出的各項費用的補償。

  5.4 雙方依5.3款所確定的補償費用,在本協議簽訂后非經乙方同意不得作任何變更。

  6.董事的委派權

  6.1 從轉讓成交日起,乙方享有對_________公司的董事委派權。

  6.2 甲方保證乙方可向_________公司委派叁名董事,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權利。

  6.3 甲方應依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確認董事人選的變動。

  7.聲明、保證和承諾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聲明、保證和承諾:

  7.1 甲方已合法地成為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全權和合法擁有本協議項下被轉讓的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份,并具備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

  7.2 甲方承諾未以被轉讓股份為其自身債務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7.3 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行為不會導致任何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簽署的合同、協議或單方作出的承諾、保證等。

  7.4 甲方已取得簽訂并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批準、授權或許可。

  7.5 甲方承認乙方系以以上聲明、保證和承諾為前提條件同意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7.6 以上聲明、保證和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后將持續全面有效。

  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的行為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實際可行的補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9.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0.一般規定

  10.1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不得變更。

  10.2 本協議項下部分條款或內容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10.3 本協議中的標題,只為閱讀方便而設,在解釋本協議時并無效力。

  10.4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0.5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公司買賣合同4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元整)。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____元給甲方,剩余房款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接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產權人____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____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無正文)

  賣方(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買賣合同5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00000000

  買受人:×××

  根據買受人和賣受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具體項目出賣金額明細如下

  出讓人×××以 出賣 方式給買受人×××,將屬于×××位于××××××公司,以現金交易形式出讓給買受人×××,其中所含買賣項目明細如下:

  (一)公司土地

  公司地塊土地面積為××畝(實際為××畝),價格×××萬元/畝,合計:××畝×××萬元=×××萬元。

  (二)交通用具

  1、×××轎車×輛:價格××萬元/輛,合計金額為: ××萬元××輛=×××萬元;

  2、×××轎車×輛:價格××萬元/輛,合計金額為: ××萬元××輛=××萬元;

  3、××貨車兩輛:價格××萬元/輛,合計金額為: ××萬元××輛=×××萬元;

  (三)廠房、辦公室合計×××萬;

  (四)燃料××萬元;

  (五)機械××××萬元。

  以上五項總合計×××××萬元。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須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總價50%付出,應本人周轉經濟不到位,現在×年×月×日已付人民幣×××萬元整給賣受人×××,在50%剩余款到×年×月×日包括車輛×××萬一次付清×××萬元,總價剩余款在×年×月×日付清×××萬元。

  第三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給賣受人,買受人已付給賣受人所有的款,賣受人有權一律不予退款給買受人,并同時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財產。

  買受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時賣受人×××按賣公司手續辦理全交給買受人×××名下。

  關于公司所有員工由買受人×××處理,包括過戶費用一切由買受人×××承擔。

  賣受人:

  買受人:

  證明人:

  年 月 日

公司買賣合同6

  法定代表人張慶輝。

  委托代理人吳健生、林孝強,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紫荊花制漆(汕頭)有限公司。住所地汕頭市疊金工業區三片區。

  法定代表人葉鳳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廣東明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不服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上訴稱,XX年1月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工業漆銷售協議》,協議書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協議書中有一格式條款:“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按上訴人的理解。上訴人認為,依以上條款的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才能提交給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被上訴人如果要選擇“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應先與上訴人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起訴。否則,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發生合同糾紛后,沒有與上訴人協商解決。因此,有權管轄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指令該院將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答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XX年1月1日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第十條明確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給供方(即被上訴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因此,雙方當事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條款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被上訴人在起訴前,已與上訴人多次協商,協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況且,雙方協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即使雙方沒有協商,被上訴人也有權起訴。上訴人提出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區法院起訴,否則,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所述,上訴人純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戲,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無非是拖延時間。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因買賣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明確約定“爭議的解決: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依照法律規定,應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的內容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的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內,其作為原審原告,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審法院裁定對本案有管轄權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審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司買賣合同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于: 。 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產權證號: ,登記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第 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及租賃合同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著于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著有賣方戶口,基于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后,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 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

  第七條 【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 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付款方式】

  買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一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 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復日期屆滿之日起 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賣方 份,買方 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買賣合同8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買賣合同9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標的物為

  3、乙方承諾如下:

  (1)乙方在十月一號之前發雞苗。

  (2)乙方喂養一個月,體重不得小于六兩。

  (3)乙方給雞苗做全部疫苗,以后甲方喂養的存活率在95%以上。

  (4)雞蛋顏色為褐色。

  (5)免費提供養殖技術,后期技術問題有技術員幫忙解決,上門服務免費。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至

  三、供貨及驗收

  1、甲方向乙方購買雞苗,由乙方送雞苗至

  4、乙方送雞苗途中發生的損毀等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乙方將雞苗送至合同約定的地點后,甲方檢驗后收貨,具體步驟如下:

  (1)雞苗到后,乙方點數壹仟只六兩以上的雞苗。

  (2)雞苗不合格(包括雞苗質量不合約定、型號不符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雞苗、退雞苗,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貨款支付

  五、貨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總額的50%作為定金。

  23、乙方在收款時應提供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

  六、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2、乙方送達之貨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收貨或要求乙方退貨、補貨。乙方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款項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_____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據乙方狀況進行評估,如果甲方根據評估認定乙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于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根據甲方(項目部)認定的供貨數量進行結算。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供貨的,應承擔未履行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5、乙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量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損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甲方并有權保留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6、甲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如因乙方偽造數據、改變合同約定的貨物單價等,而制作付款申請書請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責任

  八、其他約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

  1、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提交給對方相關資料備案:

  (1)乙方是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乙方屬個人的,應提交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

  (3)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訂本合同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中應明確載明代理人授權范圍;

  (4)乙方提交生產廠家名稱、生產質量合格證書及相關說明,以便甲方備案使用;

  2、本合同簽訂時需甲方公司蓋章及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否則本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簽訂,除甲方(項目經理)簽字或蓋章認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代表甲方處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擅自處理債權債務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證明、對帳單據等等,因此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甲方不予認可,且對甲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態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于本合同同時使用,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矛盾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雙方的資格資料、送貨收貨清單、來往帳單、支付證明等,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項目經理: 簽約負責人:

公司買賣合同10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 甲方向乙方采購綠化苗木花草一批,規格、數量、單價如下:

  2 、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038400.00 元(大寫:人民幣壹佰零叁萬捌仟肆佰元整);(不含稅價)

  3、交貨地點及方式:乙方負責將綠化苗木花草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4、付款方式:甲方在到貨驗收后即與乙方結算,乙方須提供有效發票。

  5、苗木質量:乙方保證所供苗木達到甲方的質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甲方立即退貨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項。

  6、違約責任:

  (1)、乙方若所供苗木未達到甲方的質量要求,按所余款項的10%支付違約金。

  (2)、甲方若未按時支付苗木款,每日按需付金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7、爭議解決方式

  合作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8、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有效期從 20xx年1月1 日至20xx年8月31日。

  9、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公司買賣合同11

  傳送設備有限公司工業設備買賣合同

  賣方:上海XX傳送設備有限公司

  買方:

  鑒于賣方同意出售并且買方同意購買本合同約定的設備,買賣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現就設備買賣的相關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備(標的物)、數量及價款等

  項次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單價總價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合計:0

  備注:1.上述價款為含稅或不含稅金額;已包含賣方負責的包裝運輸及安裝調試費用,因包裝運輸方式改變或買方原因延誤安裝調試,由買方另外支付增加的合理費用,買方負責包裝運輸和安裝調試的情況除外。2.賣方所供設備免費贈送的備品備件如下或見備品備件清單。

  二、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多長時間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多少預付貨款;出貨時買方到賣方初驗支付多少貨款;貨到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安裝調試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驗收合格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剩余貨款(作為質保金)多長時間內支付。以上付款進度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因買方原因造成的交貨、安裝、驗收延遲不影響付款進度。貨款未付清,標的物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

  三、交貨方式

  自接預付款之日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買方于多長時間到賣方提貨;賣方以買方指定的方式于什么時間代理買方從什么地方出貨;賣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長時間從什么地方出貨,買方自提或送到買方指定地點買方負責卸貨;賣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長時間交付到買方指定地點,買方負責卸貨。如實際交貨時間有變,買賣雙方需通過書面方式確認。

  四、包裝方式

  賣方負責以適合設備特性及運輸方式相符合的包裝;賣方負責以買方指定的方式包裝。

  五、安裝方式

  買方自行安裝,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賣方指導買方安裝,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賣方安裝,買方協助,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如實際安裝時間有變,買賣雙方需通過書面方式確認。

  六、驗收方式

  自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多長時間內,買方自行驗收或在賣方的協同下組織驗收;驗收時,依據合同及附件作為驗收標準,合同及附件未說明清楚的,依據行業標準;合同及附件未約定的要求不在驗收范圍內。驗收不合格買方需在三日內書面通知賣方,否則,視作驗收合格。對于不合格的部分,賣方需及時予以維修或改進。

  七、培訓方式

  賣方可根據買方的實際需要,通過合理方式對買方相關人員進行基本的操作、保養、維修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八、質量保證

  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易損件另行約定)。人為損壞和操作不當造成損壞不在保修范圍內。質保期內,賣方提供免費的維修和配件更換服務,并確保在接到買方書面報修通知后第一時間(多長時間內)解決問題。

  九、合同附件

  技術協議、圖紙、設備清單、備品備件清單、設備驗收單樣本、合同執行聯絡單等各一份。

  十、隨貨文件

  出庫單、總裝圖、電氣控制圖(含操作說明)、水汽管路圖(含操作說明)、零配件清單等各一份。

  十一、違約責任

  1、賣方未按交貨進度交付貨物,每延期一天,賣方遞延支付買方未交付貨物貨款總額的0.5%滯納金,因不可抗因素、經買方書面同意延遲交貨或不影響安裝進度的情況除外。賣方的安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到買方現場,每延期一天,賣方遞延賠償買方貨款總額的0.5%違約賠償金,因不可抗因素、經買方書面同意延遲安裝或不影響安裝進度的情況除外。賣方質量未達到驗收標準,整改費用由賣方承擔,買方有權順延付款日期至整改驗收完畢,整改后尚達不到驗收標準,買方有權要求退貨。

  2、買方未按付款進度支付賣方貨款,每延期一天,買方遞延賠償賣方貨款總額的0.5%違約賠償金,因不可抗因素或經賣方書面同意延遲付款除外。

  十二、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提交賣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

  十三、其他事項

  合同未明確約定的,由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約定或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十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幾份,買方執幾份,賣方執幾份,自買賣雙方簽蓋之日起生效,雙方認可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賣方(章): 買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復核:

  日期: 日期:

公司買賣合同12

  xx年9月1日,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于當日立案。

  該案與(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系同一人,訴訟標的為同一標的,由于(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分了兩個階段,所以申請人分了兩次向我院申請執行。承辦人將兩案合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根據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x)西鐵民初字第39號民事調解書,于次日前往被執行人處向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該公司負責人馬均利來后,其強調外面拖欠他們公司有3200余萬元的債務,拖的公司現在經營困難,本來用于還債的錢由于沒到位,所以無法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被執行人答應一旦有貨款到賬就履行。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20萬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執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債務,承辦人對其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并凍結了其銀行存款,并將44萬元存款劃至法院賬戶。共計到賬66萬元。將32號案件的執行款567495.8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至此,(xx)西鐵執字第32號案強制執行終結。

  執行

  對于(xx)西鐵執字第35號案的500000元執行標的,承辦人多次到被執行人處執行未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債權人民幣40萬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了履行債務通知書。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對40萬元到期債務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按通知履行義務。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決定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強制執行,次日向第三人送達了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經過對第三人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到期債務40萬元。承辦人隨后從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將剩余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計502000元。已將執行款50200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執行第三人債務執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用自己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欠債務時,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時,應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到期債務。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法院則應進行審查,審查中異議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沒有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通過對以上法條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西安君威工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請執行后,我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中發現被執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對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筆到期債權。此案具備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首要條件。

  其次,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方可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動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本案被執行人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至此,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兩個重要條件已經達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第三,法律規定十五日內第三人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東陽建筑實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后,其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但又不履行其債務,故法院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反映其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暫緩執行。本院合議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前已經書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時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受理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內提出了異議,則該代位執行程序終結。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因此本院應繼續強制執行,對異議不做審查。

  代位執行制度是民法理論中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由于這一制度具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的情況下,擴大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范圍,在判決書所確定的執行對象以外,依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從而不僅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有利于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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