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職責協議書四篇
崗位職責協議書 篇1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證:
根據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作為駕駛員,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駕駛員,聘用時間為一年。
第一條:
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的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的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量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地方,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不準私自用車及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
司機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十一條:
公司用車時,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必須按上班時間報答。
第十二條:
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第十三條: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以上條款或用車保養不當,造成重大事故的,當事司機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第十五條:
扣前兩個月工資,第三個月按期發工資,每月的28號,如半途中不干或偷走的,扣除前兩個月的工資不發。
第十六條:
司機來帶上自己的行李和鋪蓋。
第十七條:
甲方要按時發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的工資若因乙方的原因違章受罰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因向乙方解釋清楚。
第十八條:
協議的執行和解除,聘用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駕駛證編號: 月 日
崗位職責協議書 篇2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證:
根據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 作為(公司車號牌: )駕駛員,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駕駛員,聘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之日止。
第一條
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的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不準私自用車及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七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
司機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于旁人包括公司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而發生的一切事故,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
第十一條
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十二條
公司用車時,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后,按要求作好行車記錄,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點,次日將行車記錄交管理人員審核簽章。
第十三條
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其他工作安排。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四條
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 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第十五條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如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將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十八條
費用報銷:司機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按公司規定走OA流程,方可報銷。原則上一周報銷一次。每月匯報當月報銷情況,以及停車費、過路過橋費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以上條款或用車保養不當,予以口頭警告處分,兩次以上書面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記過并扣罰100-200元。因保養不當造成重大事故的,當事司機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第二十條
全年行車未出安全事故及車輛保養良好并且工作態度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公司給予獎勵1000元/年。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公司制定的《車輛管理規定》、《司機管理規定》、《車輛肇事處理辦法》等相關制度為依據,駕駛員務必遵守。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執行和解除。聘用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未盡部分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將會適時予以補充修正,以前該方面規定同時廢止,并按原協議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效力不變。協議期限屆滿,聘用協議終止。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日甲乙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中航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乙方:
(蓋 章) 駕駛員簽字(指紋): 代表人簽字: 駕 駛 證 編 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崗位職責協議書 篇3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工作內容
1、因工作需要,擔任司機工作。
2、負責開車、車輛保養、故障檢查維修、保證車輛機械狀況和安全狀況良好。
三、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元,甲方不負責乙方的社會保險用。
四、乙方勞動紀律
第一條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員工管理制度,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單位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應愛惜本單位車輛,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注意車輛的保養,確保車輛運行良好。駕駛員應利用空閑時間擦洗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原則上每周至少需清潔一次。
第三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滅火器及其他性能是否
正常,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不足時,應立即加油,每次加油后及時填寫《車輛加油記錄》。
第四條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存在問題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本單位,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違者費用不予報銷,車輛每次維修后要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記錄》,車輛維修需在指定的維修廠維修,維修后需將簽名的維修單及時交于財務核對。
第五條 司機出車前如實登記《出車表》,填寫出車時間、出車事由、跟隨人員、目的地等,由當次駕駛員簽名確認,有發現弄虛作假,追查駕駛員責任。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嚴格按規定定點停放車輛。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失盜,鑰匙及行駛證交給管理人員,不得私自用車。
第六條 駕駛員對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期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齊全。因證件不全或違章被罰款的,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七條 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嚴禁酒后駕車、私自用車,如因酒后駕車被拘役和發生安全事故,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于旁人包括本單位領導的指令,駕駛員認為不能做到的,應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使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法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警等待處理,不得逃離現場。
第九條 駕駛員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條 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單位車輛學開車,如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由當班駕駛員負責。
第十一條 費用報銷:駕駛員所有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修理等等)必須以正式有效證件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交管理人員審核簽字,再交財務報銷。
第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保養、車輛管理條款,保養、車輛管理不當,予以口頭警告處分,三次以上扣罰一個月工資,因保養、車輛管理不當,造成重大事故的,需承擔相應責任和后果。
第十三條 駕駛員出車中如遇交通違章,所產生的違章費用由駕駛員個人全部承擔。
第十四條 本單位車輛購買交強險,如遇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正常賠付外,多余部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由駕駛員本人原因造成車輛的損失、損壞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 未經同意私自出車的;3次以上車輛未定點停放的;
(3) 不服從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4)礦工3天以上的;
5、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因疾病或負傷,不能從事駕駛員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 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停止支付乙方本月工資。
7、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相關規定執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崗位職責協議書 篇4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證:
根據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 作為甲方駕駛員,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駕駛員,聘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之日止。
第一條、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的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不準私自用車及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七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司機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于旁人包括公司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而發生的一切事故,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
第十一條、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和扣駕駛證分的處理:
A.年度違章2次以內的,公司可以幫乙方承擔違章罰款(每次罰款限 元以內,)但違章扣分由乙方承擔,
B.年度違章超出2次以上的,第三次或更多次違章時,乙方承擔所有罰款及扣分,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C.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十二條、公司用車時,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后,按要求作好行車記錄,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點,次日將行車記錄交管理人員審核簽章。
第十三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其他工作安排。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四條、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第十五條、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如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將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十八條、費用報銷:司機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交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違反本管理規定以上條款或用車保養不當,予以口頭警告處分,兩次以上書面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記過并扣罰100-200元。
第二十條、全年行車未出安全事故及車輛保養良好并且工作態度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公司給予獎勵1000元/年。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出辭職時,乙方的工資于辭職后20天發放。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公司制定的相關制度為依據,駕駛員務必遵守。
第二十三條、協議的執行和解除。聘用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未盡部分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將會適時予以補充修正,以前該方面規定同時廢止,并按原協議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效力不變。協議期限屆滿,聘用協議終止。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日甲乙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協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蓋 章) 駕駛員簽字(指紋):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人簽字: 駕 駛 證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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