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意思 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

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意思 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

日期:2023-02-22 06:21:5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  錄用條件是企業在試用期間考察勞動者能夠能夠通過試用的標準,大家知道試用期錄用有什么條件嗎?今天小編分享的是試用期錄用條件,希望能幫到大家。 

試用期錄用條件是什么

  錄用條件是企業在試用期間考察勞動者能夠能夠通過試用的標準,大家知道試用期錄用有什么條件嗎?今天小編分享的是試用期錄用條件,希望能幫到大家。

  試用期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的舉證義務

  我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同樣,用人單位運用錄用條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義務。即:

  1)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

  2)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

  3)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

  4)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

  5)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

  2、有效的解除時間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核,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在試用期結束前將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

  3、試用期的考核

  試用期考核即是對試用期錄用條件的綜合考評,試用期考核應當結合員工試用期的工作表現、對崗位的適應狀況、對團隊的融合程度、業績情況、紀律遵守等方面做綜合地考察。很多企業都為正式員工制訂了考核制度,但在試用期期間的考核制度卻重視不夠。試用期的考核結果要么出自主管的`主觀臆斷,要么在試用期結束后草率地給員工一個大致的分數,然后,做出延長、轉正或解除的決定。然而,草率的決定,往往都會留下引發勞動爭議的隱患。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重視試用期考核,并建立合法的試用期考核制度,根據錄用條件,明確考核范圍、考核方式、考核部門、考核等級、考核程序等內容,盡量做到考核標準的量化、細化,并及時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同時,應注重考核結果的信息收集,包括業績報表、工作日志、述職報告、客戶的反饋意見、相關部門的評價等,同時,將考核結果告知勞動者,并經其簽字確認。爭取在試用期管理方面做到:用工合法、制度完善、程序公正、執行到位。

  錄用條件與招聘條件的區別

  很多企業將錄用條件與招聘條件混淆,兩者是不同的概念。認為刊登招聘廣告中的條件就是錄用條件。其實不然,招聘條件與錄用條件是有明確區別的,具體來說表現為一下幾點:

  首先,作用不同。招聘條件是進行第一次簡歷篩選的基本門檻,它僅僅是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選擇候選人的最低要求,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等等。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最終決定要錄用該員工,對其應具備的條件的要求。當然,招聘條件與錄用條件兩者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完全一致。

  其次,設計要求不同。招聘條件的撰寫應當相對簡單,以吸引更多的求職者來應聘。而錄用條件則應盡量嚴密、完善,要更具可操作性。

  最后,法律意義不同。招聘條件只是用人單位招聘環節的文件,法律意義不大。而錄用條件則可以用作解雇試用期員工的依據。

  錄用條件參考模板

  擬錄用員工姓名:

  擬錄用崗位:

  試用期限: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 不符合招聘時公示的招聘條件的;

  2.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的;

  3. 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的;

  4. 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和公司規定的崗位職責的;

  5.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職業病、不可治愈疾病、其他嚴重疾病、身體健康條件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

  6. 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

  7. 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在限制范圍之內的;

  8. 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治安處罰的;

  9. 與其他用人單位有未了結的訴訟等糾紛的;

  10. 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到崗;

  11. 入職后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或者不按公司制定的勞動合同版本簽訂勞動合同;

  12. 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內容有虛假或有隱瞞的;

  13. 不具備本崗位所要求的各項技能的;

  14. 試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15. 有吸毒、嫖娼、參加非法幫派組織、參加邪教組織、有其它不良嗜好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16. 提供虛假偽造學歷證明、身份證明、資格證書、資格證明、工作經歷的;

  17. 個人簡歷、應聘登記表所填寫的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18. 在試用期之前,規定入職手續仍無法齊備的;

  19.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按制度規定處理;

  20. 試用期內請事假超過5天(含5天)或遲到早退超過3次(含3次),或者有曠工行為的;

  21. 工作理念和態度與公司文化沖突的;

  22. 經體檢不合格的;

  23. 曾經被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以違紀為由辭退或擅自離職未事先說明的;

  24. 曾經因過錯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說明的;

  25.在試用期間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26. 本確認函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并同意上述錄用條件。

  簽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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