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是什么

日期:2023-02-21 23:36:2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  有很多的員工在試用期的時候就無故被辭退,這時候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試用期辭退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辭退的規定

  有很多的員工在試用期的時候就無故被辭退,這時候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試用期辭退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試用期辭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辭退規定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對于被公司辭退的同志們要認真閱讀以上法律條款,合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試用期被辭退的情形

  一、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露頭角的情形,試用期內,有人對我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有法定過錯

  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二)項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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