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主要內容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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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0 01:14:3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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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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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一、判斷題

  1、美國采取美式樣版的投資條約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其一貫主張的“赫爾”規則,即征收必須伴隨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T

  2、美國的樣板條約對保護投資的列舉包括依法頒發的許可證,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賦予的任何權利,即依東道國取得的公法權利。T

  3、各國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都規定投資須是根據締約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許可的,或是依據其法律法規“接受”的或進行的投資。T

  4.我國訂立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資本控制原則,不僅承認由締約他方的國民所控制的公司為締約他方的投資者,而且也把由中國自然人或經濟組織控制的企業看作是中國的投資者。T

  5、美國的樣板條約案文,將公正與公平待遇與保護和安全及國際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謂國際法的一般要求。 T

  6、在國際學說和國際實踐上,對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與范圍仍存在著分歧。分歧的焦點在于,它是否應包括傳統的東道國保護外國財產的義務。F(傳統的所謂最低國際標準)

  7、瑞士樣板條約案文把公正待遇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結合在一起的做法,是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T

  8、盡管到目前為止,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人們把它訂入條約中的一個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這一標準的模糊性,使其可以靈活解釋,達到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目的。T

  9、國際標準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償委員會和常設仲裁院裁決的某些案例中,確實得到了確認和適用。T

  10、所謂的國際標準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T

  11、國民待遇使外國人享有與本國人同等的權利,如果這一待遇適用于投資領域,就能使外國人與本國人在同等經濟條件下競爭和取得利益。T

  12、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民待遇,可以排除國內立法對外國投資予以各種限制。F

  13、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立法對外國投資予以各種限制,這種限制如無明文規定,則不能被條約所排除。T

  14、條約規定的國民待遇條款無論怎樣沒有限定,至多也只能擴及到國內投資法規未涉及的事項,如果投資法規予以限制,則以國內法為主,條約中有明文規定的除外。T

  15、最惠國待遇是專屬于條約法上的制度。T

  16、許多雙邊投資協定在關于外資入境程序方面允許偏離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T

  17、關于最惠國待遇, 締約國也可以規定該條款只適用于以后給予的優惠待遇。T

  18、國民待遇的效力要取決于它是否符合國際標準。T

  19、美國式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不僅將國民待遇適用于外資的經營活動,而且還力求將其適用于外資的準入。T

  20、雙邊投資協定對政治風險的保證,其重點是關于征收與外匯轉移問題。T

  21、發達國家一般要求實行征收的國家要給予“迅速、充分、有效”的補償,并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加以規定。T

  22、代位權的行使須受東道國法律制約,若東道國法律禁止承保者取得某些財產,則須服從東道國法律的規定,并作出相應的安排。T

  23、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T

  24、承保者所代位的只限于投資者原有的權利,若承保者政府要提出某些其他要求,則必須依據國際法行事。T

  25、MIGA對于投資者在將東道國貨幣兌換成其他貨幣時可能受到的匯率歧視也予以擔保。T

  26、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的征收和類似措施,包括司法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所采取的措施,但不包括立法行為。F

  27、根據MIGA相關法律的規定,確定間接征收的條件是,投資者必須證明東道國所采取的措施使企業嚴重虧損或使得經營成為不可能。T

  28、MIGA將違約作為一個獨立的險別加以承保。T

  29、MIGA承保的違約險主要是針對程序方面的.,即東道國政府不但違反其與投資者間的合同,而且拒絕司法。T

  30、依據MIGA法律的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對于發生在東道國境外的軍事行動或內亂,若對境內投資財產或業務有損害或妨害,也可視作是發生在境內而予以承保。T

  30、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承保戰爭險的承保人在支付保險金后,一般不能向東道國求償。 T

  31. 基于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MIGA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投資者擴大到作為東道國國民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境內組成或其多數資本由東道國國民所擁有的法人。條件是所要投入的資產應是從東道國境外轉入的。T

  32、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質企業提供保證或保險,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人投保人也有此限制。F

  二、單項選擇題

  1、美國的雙邊投資條約范本規定,由締約一方控制的、在締約另一方組建并營業的公司,是該締約一方的投資者。該規定體現了法人國際確定的:C

  A.成立地標準 B.住所地標準

  C.資本控制標準 D.資本控制和住所地雙重標準

  2、美國與意大利、德國、巴基斯坦等國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里規定,締約一方的國民或公司的財產,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須得到最經常的保護和保障,并不能低于國際法所要求的保護和保障。這種約定體現了:B

  A.公平與公正待遇 B.國際標準待遇 C.最惠國待遇 D.國民待遇

  3、聯邦德國的樣板投資協定規定:締約國一方對在其領土內由締約國另一方的國民或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投資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其本國國民或公司的投資或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待遇。同時,對于與投資有關的活動,也須給予相同的待遇。該規定體現了:C

  A.國民待遇 B.最惠國待遇

  C.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結合 D.國民待遇與國際標準待遇的結合

  三、多項選擇題

  1、雙邊投資條約通常要對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作出規定,其一般待遇標準主要有: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國際標準待遇 C.最惠國待遇 D.國民待遇

  2傳統的國際法學說一般認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組成部分包括:ABD

  A.無差別待遇 B.國際最低標準 C.最惠國待遇 D.東道國保護外國財產的義務

  3、美國的樣板條約采取下列表述:“投資在任何時候須給予公平和公正待遇,須享有充分的保護和安全,決不得給予低于國際法要求的待遇。締約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武斷和歧視性措施損害投資的管理、經營、運用、使用、享有、取得或擴展。締約各方須遵守其已約定的關于投資的任何義務。”這一表述包含了:ABCD

  A.公平和公正待遇 B.保護和安全

  C.國際法的一般要求 D.對國家契約的所謂“保護傘條款”

  4、下列何項可以作為最惠國待遇標準的例外或保留:ABCD

  A.屬于關稅同盟、經濟同盟、共同市場或自由貿易區的成員的優惠或與此相聯而給予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特權。

  B.鄰國間為方便邊境貿易的合作;

  C.為促進發展中國家間合作而作出的地區和次地區的安排;

  D.締約一方根據免征雙重稅收協定及其他有關稅收問題的協議而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

  5、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征收或國有化措施須遵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通常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非歧視性 C.補償 D.司法審查。

  6、中國與瑞典的協定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是為了公共利益,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并給予補償,方可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任何類似的其他措施”,“征收或國有化不應是歧視性的”。該規定體現的征收或國有化的條件包括:ABCD

  A.公共利益 B.補償 C.正當法律程序 D.非歧視性

  7、締約國雙方若對雙邊投資協定的解釋和適用發生爭端,各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均規定的解決方法包括:AB

  A.談判解決 B.提交仲裁 C.向國內法院訴訟 D.向國際法院訴訟

  8、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非商業風險包括:ABCD

  A.貨幣匯兌險 B.征收或類似措施 C. 違約險 D.戰爭與內亂險

  9、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合格的投資者包括:AB

  A.自然人 B.法人 C.非法人社團 D.合伙組織

  10、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質企業提供保證或保險,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人投保人則無此限制,它們可以是:ABCD

  A.由一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B.完全歸一個成員國所有;

  C.歸幾個成員國共有 D.歸幾個成員國和私人共有。

  11、有關國有化補償的全部賠償理論的法律根據主要包括:AB

  A.尊重既得權原則 B.不當得利原則 C.善意原則 D.公平原則

  12、下列案件中否定了全部賠償原則的包括:BC

  A.列那金礦仲裁案 B.利比亞美國石油公司仲裁案

  C.科威特石油國有化案 D.AGIP公司訴剛果人民共和國仲裁案

  13、關于國有化適當補償的根據應是:AB

  A.公平原則 B.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

  C.不當得利原則 D.善意原則

  14、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合格東道國必須滿足的條件是:AB

  A.必須是發展中國家會員國

  B.必須經這個發展中國家同意承保

  C.必須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護的國家

  D.必須是和投資者母國有雙邊協定的國家

  15、根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受保護的投資者通常包括締約雙方國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締約一方一般對下列哪些投資者給予條約保護。ABC

  A.具有締約國國籍或在締約國境內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締約國法律設立或在該締約國國內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經濟實體

  C.由締約國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國或對方締約國的公司

  D.與締約一方無重要聯系,由第三國國民所控制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