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

《无证之罪》:凶手已知却无法伏诛?这些法

日期:2020-07-21 19:45:22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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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完《隐秘的角落》,

大家有没有感到剧荒呢?

别急,法报君发现了一部宝藏剧——

《隐秘的角落》原班人马打造,

一样的悬疑,

不一样的故事,

今天的主角就是《无证之罪》!

电视剧《无证之罪》改编自紫金陈同名小说,冬日小城中,“雪人”连环杀人迷案引发警方关注,警察严良(秦昊饰)临时受命,负责侦破由“雪人”案而起的一系列谜团,挖掘真相。

昔日法医骆闻(姚橹饰)和冷血杀手李丰田(宁理饰)谁才是真正的“雪人”?普通人朱慧如(邓家佳饰)和郭羽(代旭饰)又是如何一步步走向深渊?一切谜团都在《无证之罪》紧凑的节奏中娓娓道来。

已知真凶,却无法抓捕;

意外杀人,却逃避追捕。

求生的本能与复杂的人性碰撞,

潜伏的罪恶被法律的正义战胜,

以法律点作引,拨云见雾,

《无证之罪》终会告破!

01

孙红运被害后,他的妻子李华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能把孙红运生前赠送给情人朱慧如的钱都要回来。朱慧如自然不肯,她和李华吵了起来,最终也没有结果。

现实生活中,如果依照相关法律,李华能否如愿以偿追回钱财?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朱慧如明知孙红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孙红运未经李华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朱慧如,侵害了李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其赠与行为无效,朱慧如应返还孙红运生前赠送的财产。

02

黄毛故意把朱慧如骗出来想要对其实施强奸,二人纠缠中朱慧如掏出水果刀,黄毛仍没有收手,千钧一发之际郭羽及时赶到并用冰块砸晕黄毛,黄毛倒在朱慧如的刀尖上,惊恐的朱慧如又连捅两刀,黄毛当场毙命。

依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郭羽和朱慧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本案中郭羽用冰块砸晕黄毛之时,黄毛正在实施强奸行为,所以郭羽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当黄毛晕倒后,其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朱慧如对晕倒的黄毛连捅两刀的行为不仅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03

面对黄毛的尸体,朱慧如、郭羽二人惊慌失措。此时一位神秘大叔(骆闻)出现,他帮助重新设计案发现场,并让二人将他编造的口供熟记于心,以此为他们摆脱了杀人嫌疑。

依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如何评价三人的上述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黄毛为朱慧如执刀刺死,若经查明朱慧如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毁灭、伪造自己作案证据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再构成其他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的,行为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正犯。因此,若经查明朱慧如构成故意杀人罪,郭羽和骆闻将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04

为了帮放高利贷的头目火哥找回账本,张兵带一帮小弟到朱慧如所在的砂锅店里要东西,张兵等人为了要回账本砸了店,并且准备砍掉她哥哥朱福来的一条腿,朱慧如拨通了110报警,张兵这才没有动手。

依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如何评价张兵等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第六条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意见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张兵等人的暴力催收高利贷行为,不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05

收拾案发现场时,郭羽从黄毛身上拿走了火哥、张兵等人一直寻找的账本。朱慧如给郭羽发短信,告诉他张兵等人在寻找黄毛的一样东西,郭羽意识到是账本,翻开账本后发现其中夹着多张银行卡。之后郭羽将火哥银行卡中的钱全部从ATM机中取出。

依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郭羽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捡钱不还”和“捡卡取现”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只需要把钱退还给失主即可,捡钱不还,如果明知失主是谁却拒不归还,且金额数量较大,也只可能涉嫌侵占罪。

郭羽“捡卡取现”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06

林奇向派出所的所长借用了两个审讯室,把朱慧如和郭羽分别关在里面进行审讯。严良和老宋负责审问郭羽,郭羽面对老宋时十分嚣张,他提出要请辩护律师。老宋跟严良出去了,他们俩商量着先晾郭羽几个小时再审。

严良和老宋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严良和老宋负责审问郭羽,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侦查期间,郭羽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所以老宋和严良只要保证了郭羽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晾其几个小时再审是没有问题的。

07

法医鉴定出死者是死于氰化物中毒,他认为凶手是注射死者的颈部将其致死。林奇从报告中看到注射器上面有另外的指纹。严良建议逐一排查指纹,并提醒说骆闻快要死了,一旦骆闻死去,这个案子就彻底成了悬案。

刑事案件中,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会因此终结或成为悬案吗?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剧中此案正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以一旦骆闻死去,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08

骆闻承认自己是凶手,但是要求严良帮自己找人,才跟严良去警局。严良要求赵局长先按照骆闻的要求把雪人找出来,赵局长气得骂严良是在与虎谋皮。

在犯罪嫌疑人自己已经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进行拘捕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综上分析,在仅有骆闻自己承认杀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拘捕。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仅有骆闻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09

一年之后,郭羽已经成为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变得贵气逼人。这天,郭羽和一起案件的原告见面,他利用原告曾经的诈骗往事威胁原告必须撤诉。

郭羽的行为触犯什么法律?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威胁罪,郭羽的威胁情形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0

李丰田把郭羽和朱慧如带到了内燃机厂,他将朱慧如绑在了柱子上。李丰田用机器控制着装有一千八百度的钢铁熔浆箱子吊在柱子上面,他持枪逼迫郭羽操控机器将熔浆倒在朱慧如的身上。郭羽为了活命竟然向李丰田妥协。

在胁迫下杀人的行为,胁迫者和被胁迫者分别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丰田构成故意杀人罪,郭羽不构成犯罪。郭羽在本案中主观意志上完全不自愿,且没有选择的自由,客观上其只是李丰田杀人的一个“工具”。根据“法律不强人所难”,郭羽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负刑事责任。李丰田主观上有杀害朱慧如的故意,客观上逼迫郭羽进行了杀害朱慧如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朱慧如的死亡后果应当由李丰田一人予以承担。

法医骆闻为了寻找妻儿死亡的真相,让双手染上了鲜血;原本正义凛然的小律师郭羽偶然失手杀人就走上了一步错步步错的道路;朱慧如从一个泥潭掉进另一个泥潭,在泥足深陷里仍向往平凡的生活……

从案件背后的犯罪动机切入,展开一场人性道德拷问,周遭的人和事,人性的善与恶,长夜暗淡,黎明将至,没有证据的犯罪诱惑,最终抵不过正义的到来,或许就是《无证之罪》留给观众最深刻的记忆。

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追剧不能停,学习法律更不能停!

下期追剧普法我们继续找知识点!

我们不见不散。

(感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祥楠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文字:柳源远 孙天骄)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张香平

网友:宋履彦:厨艺什么的另外再说,我可是最喜欢吃静音姐的饭了,这是家的感觉,我自己可是做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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