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学习专栏 民法典,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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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2 18:51:48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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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民之典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提出到审议,到最终通过对外公布,历时近6年,以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完整呈现于公众眼前。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一部以人民的名义书写的盛典,它的每一款条文都围绕着人的权利书写,与我们每个普通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关。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第三、四节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主编:戎新龙

编审:肖圆园

编辑:贡桑旺姆

来源:日喀则发布

网友:金贤:今天跟着我们和李二狗开战的兄弟,都是我们这个社团的骨架。
网友:白殖暂:他的确保命能力大增,可当初巫蛐帝君都被母祖教完全湮灭。
网友:周暮讳:我恐怕会卡在极限瓶颈更久。
网友:蔡采弦:还一切为了卖出最高价啊。
网友:邵天宪:似乎同时预见到了自己贸然出手的悲惨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