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評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兇房能買嗎,兇房買賣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案例:婚房變成兇宅能不能查出來是個問題。
2、阿忠的兒子2010年死在他家。2011年3月,阿忠辦理了繼承公證,隨后辦理了房產繼承登記和房產證。同年7月,阿忠與一直在找婚房的小美母女簽訂合同,以《房屋買賣協議書》元購買上述房屋45.5萬元。然而,8月份,小美從鄰居處得知“這房子出過人命”后找到阿忠,要求注銷《房屋買賣協議書》。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陷入僵局。小美將阿忠告上法庭。
3、結果:經調解解除購房協議,退還購房款。
4、2011年12月27日,柳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小美與被告阿忠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被告阿忠、向原告阿沁、阿艷返還房屋轉讓費及定金18萬元;駁回原告阿沁、阿燕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阿忠向柳州中院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解除已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阿忠返還小美房屋轉讓款及定金共計18萬元及利息;小美賠償了阿忠6500元。
5、買兇房后退房是什么原因?
6、1.以對方構成欺詐為由解除合同并退房;
7、2.以對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并退房;
8、但兩種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分析如下。
9、與另一方解除合同屬于欺詐行為:
10、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和判決的此類“鬼屋”交易糾紛案件,部分法院支持了買受人退房的訴訟請求。其核心理論基礎是欺詐的認定:雖然“鬼屋”在物理層面上沒有瑕疵,但會影響人們的購買欲望,使其長期“砸”在主人手里。因此,作為出賣人,如果為了賣房或高價出售而故意隱瞞“鬼屋”的事實,違反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確認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11、然而,一些法院采取了謹慎的態度,以靈活的方式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判決結果是,雖然賣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了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但房屋質量符合法律標準,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同時,根據價值規律和人們的現實觀念,房屋會因為買受人的忌諱而貶值,出賣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買受人構成侵權,故判決出賣人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多是因為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缺陷而降價處理。
12、關于居間人的責任,由于居間人作為居間人有告知買受人兇宅重要事實的義務,如果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隱瞞所賺取的傭金,則明顯違背《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如果劉女士有證據證明中介確實知道,中介難辭其咎。
13、因對方違約而終止合同:
14、鬼屋能成為解約退房的理由嗎?仍然存在爭議。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根據合同簽訂時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已經聲明不是兇宅,但實際隱瞞了兇宅,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賠償損失。但如果雙方不提房子是不是鬼屋,可能是另一種結果。
15、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合同的解除是有有效限制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16、為避免“鬼屋”糾紛訴訟中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而導致不利判決,律師建議,買二手房時,買方不僅要查看房屋本身的情況,還要詢問鄰居甚至公安部門,房屋內是否發生過不幸事件。
17、此外,作為買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加入合同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規定此類信息披露的條款。比如,在合同中明確與賣方約定要求賣方如實披露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賣方故意隱瞞真相,一旦被發現,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酌情降低房價。這種約定既能督促賣家,又能在發生糾紛時處于優勢,不至于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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