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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员工的工资单、考勤表没有员工的签字就不算数?这到底是个什么理儿?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由于公司举证时的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没有员工的签字,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被认可,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工资单、考勤表
无员工签字的风险
►工资单无员工签字,单位败诉
彭女士在A公司任职,在职期间A公司以彭女士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为此彭女士申请海淀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及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奖金等共计23万余元。
仲裁裁决装饰公司支付彭女士18000余元后,A公司与彭女士均不服,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开庭时,双方就彭女士工资标准、年休假问题,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
A公司为证明其不拖欠彭女士加班工资,向法庭提交了《工资表汇总及说明》。
但由于该份证据上并无彭女士签字,且彭女士又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在A公司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工资表汇总及说明》不予认可,认定A公司未支付彭女士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考勤表无员工签字,没有效力
贾女士2007年入职C公司,任库房管理员,双方签有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2年4月,贾女士因故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C公司支付贾女士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余元后,C公司不服,起诉至大兴法院。
庭审中,C公司为了证明贾女士已休年假,提交了贾女士离职请假情况表等资料,但并无贾女士签名。
对于这些证据,贾女士均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支持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未休年假,据此判决C公司依法支付贾女士15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
为什么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即使用人单位出具了工资单、考勤表等相应证据,但无员工签字,单位败诉的风险还是这么大呢?
没有员工签字的证据
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就明确有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劳动者工龄等,负完全举证责任。
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单位仅仅提供了无员工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等单一证据的,如劳动者一方否认,法院并不予采信。
但是,单位提供无职工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的同时,还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例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证人证言、请假条等,则有可能被依法采信。
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用工规章制度,包括劳动者定期对工资单、考勤表的签字确认制度,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和流程等等。
规章制度完备后,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进行相关文件、表格的收集、归档,并建议尽可能留存一份纸质的书面资料,以及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
单位如以电子打卡等形式记录考勤的,则应定期由劳动者对其电子打卡记录等进行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依本单位规定的制度流程,对工资单、考勤表等进行确认。
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非经本人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等不予认可,或是无据可依,引致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制定制度流程,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入职、离职等事项,同样需要求劳动者对于相关信息与告知内容等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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