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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2、該《條例》分總則、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4、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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