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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2、舉證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申訴與訴訟的行為。
3、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或仲裁委員會、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4、逾期舉證的仲裁委將不予組織質證。
5、因此不予質證實際是否定了逾期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6、另外《證據規定》還明確了舉證時限屆滿后,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如果不是新的證據,將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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