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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
3、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
5、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6、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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