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路厂家的一哄而入,到IT网站纷纷开设协同专区,再到年底的各种评选、峰会,不消停的人们直搅得协同的雪花漫天飞舞。飞舞的概念看起来如此美丽,行走在地上的产品却像一滩泥水扶不起来。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国内还没有一款与协同概念完全匹配的软件产品。
人们更多看到的是,各个OA公司扯起“协同”的虎皮大旗,却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买卖。一个很直接的例子就是,我们看到参加各种“协同”内容评选的公司,都是传统的OA厂家。
很多媒体的编辑和大部分用户搞不清什么是协同,什么是OA,这就造成了“OA≈协同”的事实,也发放了一批“挂羊头,卖狗肉”牌照。
地球人都知道,没有实实在在的产品做支撑,概念就会像烟花一样美丽却转瞬即逝。所以,我们希望软件公司们能够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浮躁,多一些务实,少一些忽悠。别总拿着鸡毛当令箭耍,自欺欺人又糊弄别人,小心鸡毛变砖头砸了自己的窑。
协同挺好,但是别把它给遭践了。
有人说卖软件就是卖思想,这话有道理,但是当客户发现软件和思想就像土狼和凤凰一样难以相配时,再好的思想又有什么用呢?弄到后来,软件也就是用来花掉预算、打打杂役,再无其它功效,造成了软件价值的严重缺失,这不是犯罪又是什么。
“协同”是软件,更是思想,本人同意这话。OA是一种协同软件,而且可以成为协同平台,风风光光的成为企业的协同应用中心,这是OA的幸事。即使OA不能够成为协同平台,能够作为一个载体,给用户带来协同的思想,也是有功。
其实,不管OA能否成为协同,都还是有其生命力的,未来OA的发展必然会更加专业化、实用化、智能化,中国人民对OA的需求才刚刚由火星变成火苗。OA戴上协同的帽子,不过是一些人赶时髦,抬身价,对“协同”概念的恶意开采和提前透支罢了。
猜你也喜欢: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特点(劳动争议,调解,裁决,当事人,作出) 在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特点(劳动争议,调解,裁决,当事人,作出) 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诉讼。下面我们看看这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具体有什么特点。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劳动部于1993年11月5日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原则、调解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由各地方的工会负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需注意的是,调解委员会只能起调解作用,它本身并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也无权作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是如果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仲裁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由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第三者身份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因此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介入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主体可以向其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在确定事实后,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进行调解,可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虽然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但是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才享有对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后,原裁决即无约束力,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劳动争议独立审判,并作出判决。在诉讼阶段,如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还可以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猜你更喜欢:妈妈对我的爱(妈妈,游子,焦急,目光,批评)
我听过这么一
妈妈对我的爱(妈妈,游子,焦急,目光,批评)
我听过这么一首歌‘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只要我唱起这首歌,就想起了妈妈对我浓浓的爱。
妈妈的爱是严厉的批评。有一次,我不小心打破了一个花瓶,我被妈妈狠狠地批评一顿。妈妈的爱是焦急的目光。有一天,我发高烧,那时正下这倾盆大雨,妈妈一路抱着我赶去医院,看病。排着长队给我挂号,它用焦急的目光看着我。
妈妈的爱是唠叨的话语。每天妈妈送我去上学,总是说同一句话,“过马路要小心,上课要认真,要听老师的话……”
想到妈妈的爱,我就想起一首诗,游子吟,孟郊写的。“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